刊登日期: | 2016/1/26 |
發文日期: | 2016/1/26 |
發文字號: | 府衛醫字第1053000144號 |
主旨: | 公告增列饒立晨醫師為本縣指定精神科專科醫師。 |
依據: | 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規定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第7條之規定辦理。 |
公告事項公告: |
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規定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第7條之規定辦理。一、新增本縣信安醫療社團法人信安醫院饒立晨醫師為指定精神科專科醫師,有效期間自105年1月18日起至111年1月17日止。 二、指定醫師應每6年接受18點以上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或經其認可,由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強制鑑定、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完成前項課程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指定有效期間屆滿前3個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延以6年為限。未於期限內完成展延,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三、指定醫師之指定有效期限為6年,如於有效期間內喪失精神專科醫師資格者,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另上開辦法第14條規定:「指定醫師應配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本法第41條及第45條所定事項。」 |